【民法典宣传月】黄金交易“坑”太多?看法院用判决撕破“个人闲置”伪装吕雉杀了刘邦众多儿子,为何放过了最有能力的长子刘肥?
近期黄金价格大起大落,线上二手交易市场也迎来“淘金热”,但在这股热潮中,消费者如何避免“踩雷”?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二手黄金手链引发的纠纷案引发关注——某平台个人卖家以“闲置转让”为名出售假黄金,买家付款后时却遭遇“三次发错货”“拉黑失联”等套路。这场纠纷如何定纷止争?法律如何界定“个人卖家”与“经营者”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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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案涉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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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消费者王女士(化名)在某社交平台看到一则“黄金手链低价转让”信息,卖家声称手链为“正品黄金,仅试戴一两天”,并附有详细克重和购买凭证。王女士通过微信支付4667元购买,但收到货后发现竟是一颗翡翠珠。经多次沟通,卖家虽三次补发,但商品均非黄金材质,最终寄出的手链经检测成分为铜锌合金。王女士要求退款遭拒后,选择报警并起诉至法院。
二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卖家
赖某(化名)辩称已将货款退还,但自己只是“个人转让闲置”,并非“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规则。
法院调查发现,赖某长期在多个平台频繁出售同类商品,交易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营利性特征,最终认定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更高法律责任。法院认为,
赖某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非黄金商品,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其退还货款4667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4001元。
三
法官说法
当前二手交易平台活跃,但部分卖家以“个人闲置”为名,行“职业售假”之实。需明确:若个人长期、多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商品,即便未注册商家,也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消费者在交易中应留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验货视频等关键证据,遇虚假宣传或货不对板时,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需注意,
法律不会因交易场景的“个人化”而降低维权门槛,
买卖双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文图:肖婉豫沈永祥
审核:和忠